(2015)安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郑某与袁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郑某,农民。被执行人袁某,农民。郑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案,(2004)安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经本院协调,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本院认为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4)安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