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淳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诉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淳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刘某,女,2015年7月26日死亡。委托代理人陈银海,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郝某某,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26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浐水西路派出所辖区非正常死亡,该派出所2015年7月30日出具公民死亡证明书(西公浐调告字[2015]第18号)予以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杨 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党林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