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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宋希贝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希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渭刑初字第00220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宋希贝,绰号楠楠,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4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5)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希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芽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希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底4月初某天21时许,被告人宋希贝以200元的价格从高新区一名叫闵鹏程(音,在逃)的男子处购得一包冰毒,随后在临渭区一马路与民生街十字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东少华贩卖,获利100元。2、2015年4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宋希贝以200元的价格从高新区一名叫闵鹏程(音,在逃)的男子处购得一包冰毒,随后在临渭区前进路与三马路十字附近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东少华,获利100元。3、2015年4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宋希贝在临渭区前进路与三马路十字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东少华贩卖一包冰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所收缴的毒品疑似物鉴定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重量为0.3克。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宋希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宋希贝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亦不做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宋希贝在临渭区前进路与三马路十字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东少华贩卖一包冰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所收缴的毒品疑似物经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重量为0.3克。经查,被告人宋希贝曾于2015年3月底4月初某天21时许,以200元的价格从高新区一名叫闵鹏程(音,在逃)的男子处购得一包冰毒,随后在临渭区一马路与民生街十字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东少华贩卖,获利100元。2015年4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宋希贝以200元的价格从高新区闵鹏程(音,在逃)处购得一包冰毒,随后在临渭区前进路与三马路十字附近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东少华,获利100元。上述事实,有证人东某某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在卷为证;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在卷为证;有被告人宋希贝指认赃物及作案地点的笔录、照片、供述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希贝违反国家禁毒管理规定,进行贩卖毒品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贩卖毒品罪。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希贝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宋希贝在侦审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希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海凤审 判 员  左 敏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