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申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彦冰与张德功,刘国强委托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彦冰,张德功,刘国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11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彦冰,女,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蒋连六,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德功,男,汉族,1964年8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审被告:刘国强,男,汉族,1965年5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再审申请人周彦冰因与被申请人张德功,原审被告刘国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彦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力代理审判员 张红见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