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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诉殷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殷永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2842号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法定代表人罗泽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娅,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被告殷永红,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建公司)诉被告殷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衡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殷永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科建公司诉称:2011年8月14日,原告与被告殷永红签订了一份《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位于西充县[小冯家湾二期还房一标段]的工地供应商砼,浇筑满商砼2500m3后被告给付原告50%货款,后每浇筑满300m3商砼结算一次并付清款项,余款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付清,工程合同约定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的上述工地履行了供货义务,贷款总额为1757441.5元,但被告却并未按约定付款。目前该工程已验收,双方结算确认尚下欠货款564441.5元未付。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为87872.08元。经原告催收未果,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64441.5元及违约金87872.08元,共计652313.58元。被告殷永红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位于西充县[小冯家湾二期还房一标段]的工地供应商砼,浇筑满商砼2500m3后被告给付原告50%货款,后每浇筑满300m3商砼结算一次并付清款项,余款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付清,因任何一方造成本合同或部分条款未履行,应视为一方违约,违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同时合同还约定被告指定蒋仕华为现场代表,负责“发货单”的现场签收。合同签订后,原告科建公司从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3年8月28日止,共向被告工地供应商砼货款总额为1757441元,累计至2013年12月4日结算,被告尚下欠原告货款634441元,并由蒋仕华签字确认。2014年9月5日又支付原告货款70000元,尚下欠原告货款564441元,至今未付。原告经向被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64441元及违约金87872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出售商砼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全部货款义务,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全部货款,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总金额1757441元向原告支付5%违约金,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564441元及违约金87872元共计652313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殷永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商砼款及违约金共计65231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25元、保全费4120元,由被告殷永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衡    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若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