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东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焦作市颖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磊、秦秋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颖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磊,秦秋岭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东初字第00209号原告焦作市颖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72772-1。法定代表人魏四清,总经理。地址武陟县三条龙(豪德隆停车场)。委托代理人马琳多,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磊,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秦秋岭,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颖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磊、秦秋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颖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颖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颖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焦作市颖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索小生人民陪审员 何录良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