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2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赵越、王英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赵越,王英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996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汇贤园1号8层#08-12A室。负责人穆雅斌,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小鹿,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诗乐,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越,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王英楠,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赵越、王英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14元,退回314元。审判员 杨诚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