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别小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别小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489号罪犯别小华,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金兰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别小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0年6月5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并处罚金7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3月31日交付执行。2012年12月28日,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沙洋刑执字第00376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2月4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别小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别小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4个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功。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别小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别小华未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别小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移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