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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草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诸暨市家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家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云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草民初字第244号原告:诸暨市家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郦少勇。委托代理人:宣林霞,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家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家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家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家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云明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市家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国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国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