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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赖文彬与福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021号原告赖文彬,男,1972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福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蓝小燕,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巫颖禄,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赖文彬诉被告福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福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进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文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赖文彬负担。审判员林建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张东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