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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坤与李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坤,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清,男,195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江龙,襄阳市襄州区张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住所地枣阳市襄阳路111号。代表人杨冰,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杰,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坤因与被上诉人李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2014)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8月11日,上诉人张坤以本案各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的上诉。本院认为:张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定强审判员柳莉代理审判员田在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童开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