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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刑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吕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溧刑初字第00302号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甲,溧阳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民警。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许艳春,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5)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甲及其辩护人许艳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7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吕某甲酒后驾驶豫D×××××丰田越野车行驶至溧阳市平陵中路灯062路段处,撞上路边护栏发生事故。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器检测,被告人吕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毫克/100毫升。当晚,民警带被告人吕某甲到医院抽取了血样。次日早上,被告人吕某甲到溧阳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城区一中队盗取其血样并毁灭。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为指证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吕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书面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甲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吕某甲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许艳春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吕某甲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1、被告人吕某甲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一直良好;2、被告人吕某甲认罪、悔罪态度好。庭审中被告人吕某甲已经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确有悔改之意。3、被告人吕某甲已积极缴纳了罚金保证金。二、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吕某甲适用缓刑。被告人吕某甲系初次犯罪,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会再危害社会,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吕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7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吕某甲酒后驾驶豫D×××××丰田越野车行驶至溧阳市平陵中路灯062处路段,撞上路边护栏。民警赶赴现场后,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器检测,被告人吕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毫克/100毫升。当晚,民警带被告人吕某甲到医院抽取了血样。次日早上,被告人吕某甲到溧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盗取其血样并毁灭。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后予以确认的证人陈某、杜某、吕某乙、朱某甲、查某、钟某、夏某、胡某、袁某、田某、潘某、冯某、朱某乙、赵某的证言,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事故现场图、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打捞记录、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点菜单及送货单,机动车查询结果,被告人吕某甲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所证实。被告人吕某甲当庭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许艳春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吕某甲犯罪后有毁灭证据的行为,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甲能当庭认罪,并预交罚金保证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的各方面情节以及被告人吕某甲的悔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吕某甲从重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汤建国人民陪审员  蒋荫平人民陪审员  史林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作飞本案援引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