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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原被告已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诉讼。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灵平人民审判员  肖经纬人民陪审员  姜唤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