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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高树云诉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树云,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高树云。被执行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中坝北路69号。法定代表人葛汉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高树云诉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树云于2015年5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并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了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执行裁定书,将此款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并发放给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