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赵纯良、朱亚楠与朱亚楠、朱怀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纯良,朱亚楠,朱怀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赵纯良。被告:朱亚楠。被告:朱怀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代表人:任灵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纯良与被告朱亚楠、朱怀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纯良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纯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纯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542元,由原告赵纯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宇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陆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