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法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景利与被执行人初丰、陈强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利,初丰,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刘景利,男,195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初丰,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强,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景利与被执行人初丰、陈强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晓峰审 判 员 王念忠代理审判员 朱冬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毛艳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