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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和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优根,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都行初字第64号原告陈优根,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杨学蓉,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余艺民,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927115-7。法定代表人雍峰,镇长。委托代理人杨建洪,该单位拆迁办副主任,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余曼莉,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陈优根诉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人民政府行政合同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优根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优根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优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优根负担。审 判 长  文 昊审 判 员  喻 萍人民陪审员  朱兆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涂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