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重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郭志伟与武穴市津鑫港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伟,武穴市津鑫港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重字第00006号原告:郭志伟,武穴津鑫港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武穴市津鑫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河街***号。法定代表人:董有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孟祥,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天生,武穴津鑫港务公司职工。一般代理。原告郭志伟诉被告武穴市津鑫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穴津鑫港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1305-4号民事判决,因被告武穴津鑫港务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收到该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志伟诉称:郭志伟系武穴市港务有限公司工龄满30年以上的老职工。武穴市港务有限公司改制,按国家政策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和工龄满30年的职工,可按本人意愿,实行内部退养制度,由企业按月发放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或者生活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120%。郭志伟要求改制后的武穴津鑫港务公司按国家政策落实其享受内部退养待遇,自2011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按每月469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费,自2013年9月1日起按每月63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退休。本院认为:��穴市港务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武穴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是武穴市人民政府下设机构。武穴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制订的《武穴市港务有限公司(原武穴市港务管理局)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经武穴市港务管理局职代会通过并经武穴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原告郭志伟不服该安置方案,与改制后的被告武穴津鑫港务公司发生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依法应当驳回原告郭志伟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志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法院。审 判 长 金清强审 判 员 王 亮人民陪审员 郭小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