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旭与林景芳、XX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272号原告陈旭,男,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刘学铨,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景芳,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XX润,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诉被告林景芳、XX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旭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景芳、XX润名下价值2872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林景芳、XX润名下价值2872000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陈旭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单元的所有权变更、抵押登记手续。三、冻结原告陈旭与担保人陈硕共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店面的所有权变更、抵押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陈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陈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