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中民二初字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华联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辽中县亿发农机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华联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辽中县亿发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533号原告辽宁华联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孙东升,系经理。委托代理人芦海涛,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中县亿发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张国军,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华联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辽中县亿发农机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华联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辽宁华联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天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肇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