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立河与李永富、陈建军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立河,李永富,陈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76号申请人:陈立河。委托代理人:宋山,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晓丹,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永富。被申请人:陈建军。申请人陈立河与被申请人李永富、被申请人陈建军发生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审理该案过程中,申请人陈立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永富、被申请人陈建军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650万元或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李永富、被申请人陈建军名下的“豫周货10716”号船。申请人陈立河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立河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陈立河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李永富、被申请人陈建军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豫周货10716”号轮。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逾期不申请则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培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