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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一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姜东华与雒焕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东华,雒焕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377号原告姜东华,委托代理人赵鸿岳,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春燕,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雒焕刚,委托代理人张娜,甘肃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姜东华诉被告雒焕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姜东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34元,减半收取6667元,由原告姜东华承担,剩余6667元退回原告姜东华。审 判 长  屈 超审 判 员  王雅茹人民陪审员  杨尚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