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姜东华与雒焕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东华,雒焕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377号原告姜东华,委托代理人赵鸿岳,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春燕,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雒焕刚,委托代理人张娜,甘肃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姜东华诉被告雒焕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姜东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34元,减半收取6667元,由原告姜东华承担,剩余6667元退回原告姜东华。审 判 长 屈 超审 判 员 王雅茹人民陪审员 杨尚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