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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郭江铃诉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江铃,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京行初字第10号原告郭江铃。委托代理人吴治明,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在地址镇江市正东路33号。法定代表人谢继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范雪燕,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江铃诉被告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江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邹永超代理审判员  景 欣人民陪审员  边荣生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