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之五子。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吉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