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之五子。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吉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