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法执字第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卢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法执字第0248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卢某,女,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渭民二初字第00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卢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吴某某给付借款本金16400元,利息5185.68元(利息算至2015年3月24日),从2015年3月25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仍按利率18.6‰计付,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24元。但被执行人卢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卢某有工资收入每月2323.3元,每季度绩效工资1863元。经申请人同意,2015年3月25日至2015年8月25日按4个月计付利息1220.16元,借款本金16400元按照等额本息方式每月还款1537.47元,分12个月还清,利息为2049.64元。同时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垫付申请执行费2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卢某在农业银行渭源县首阳路支行的工资收入共计25229.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宁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亚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