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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745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詹莹莹,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沈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沈某的申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陈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