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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蒲怀德与被告敬光顺、张靖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怀德,敬光顺,张靖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866号原告蒲怀德,男。委托代理人雍洪烈,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敬光顺,男。被告张靖敏,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怀德诉被告敬光顺、张靖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怀德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怀德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怀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0元,由原告蒲怀德负担。审 判 长  高志勇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人民陪审员  田文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蒲全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