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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2015)清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刑初字第00031号公诉机关清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27311969********。2007年6月27日至2014年底主持本村村务工作。2015年3月2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清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理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榆林市煤炭局在“三访五促”活动中,把清涧县解家沟镇宋家山村确定为帮扶村,给该村拨付30万元让其修建生产道路和两委会阵地,其中两委会阵地工程20万元,由本村刘光辽承包。在第三次给付工程款时,代理村主任刘某某利用自己管理村务的职务之便领取了5万元工程款,只给刘光辽支付了3万元,强行索贿2万元。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载卷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至三年。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7日至2014年底,被告人刘某某任清涧县解家沟镇宋家山村代理村主任。2012年榆林市煤炭局在“三访五促”活动中,把清涧县解家沟镇宋家山村确定为帮扶村,给该村拨付30万元资金让其修建生产道路和两委会阵地,其中修建两委会阵地工程20万元,由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刘光辽承包。被告人利用自己管理村务的职务之便,在解家沟乡政府刘某乙的办公室给刘光辽支付工程款时,强行扣下2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案发后,其将自己在清涧县农商行的2万元存单交回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清涧县解家沟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解家沟镇宋家山村村民刘某某于2007年6月27日至2014年底,一直主持该村村务工作。2、清涧县解家沟镇党委出具的证明证实,刘某某于1998年12月10日加入中国共产党。3、榆林市能源局专项问题会议纪要证实,2012年4月19日榆林市能源局会议决定给解家沟镇宋家山村扶贫资金30万,由市能源局贺世强同志负责扶贫对接活动。4、榆林市煤炭运销管理站记帐凭证、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证实,榆林市煤炭运输管理站给清涧县解家沟镇宋家山村帮扶项目款30万元。5、计帐凭证及解家沟财政所证明、支票存根证实,2013年2月2日拨入宋家山村村务账户工程款30万元。6、施工合同书证实,解家沟镇宋家山村两委会活动室由刘光辽承建。7、清涧县解家沟镇宋家山村两委会活动室工程结算说明书证实,宋家山村两委会工程造价情况。8、清涧县解家沟镇财政所出具的证明证实,2009年以来,宋家山村的财务收入中,未收到过刘某某经手的2万元专项款。9、扣押决定书证实,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3日扣押刘某某在清涧县农商银行2万元的活期存单(存单号为0332145864)。10、证人刘光辽的证言证实,他任了18年村党支部书记。2012年榆林市煤炭局在“三访五促”活动中,把他们村确定为帮扶对象,拨付30万元项目工程款,让他们村修建生产道路和两委会阵地。工程是村干部同乡上的领导和市煤炭局的领导贺世强一块商量的包的。由他包修两委会阵地,共六间平房,20万元资金。他的工程款村委会分三次给他支付的,村委会主任刘某某第三次支付工程款时扣了2万元。截止现在都没给他。11、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他任解家沟镇人民政府出纳至今。2012年他支付过宋家山村的30万元工程款。分三次支付,第一次是宋家山村的代理村主任刘某某打条据借过10万元;第二次是宋家山村党支部书记刘光辽借过10万元;第三次是代理村主任刘某某打条据借过10万元。1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他六爸刘光辽给村委会做过工程,他在工程上服务过,当时村委会主任是刘某某。村委会主任根据工程进度给付工程款。他听他六爸说在解家沟领工程款时,刘某某直接扣了2万元。1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07年10月至2014年7月,他任解家沟镇司法所所长。当时宋家山村的书记是刘光辽,村长是刘某某。2012年刘光辽承包了村里的工程。2013年春,刘某某在他办公室给刘光辽付工程款时扣了2万元。14、证人惠某某(宽州镇政府镇长)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他任解家沟镇人民政府镇长。在他任职期间,榆林市煤炭局帮扶宋家山村,给该村拨付30万元资金让修建两委会阵地和村生产道路。市煤炭局将款拨付到解家沟镇财政所,工程由村里负责将20万元承包给刘光辽修两委会阵地,10万元承包给寨则湾的白宁修道路。工程款必须村主任同意才能给付。1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他任宋家山村代理村主任,2013年当选为村党支部书记。他任代理村主任时,村党支部书记是刘光辽。2012年榆林市煤炭局给他们村拨付30万元资金让修生产道路和两委会阵地。工程是村干部同乡上的领导和市煤炭局的领导贺世强一块商量承包的。修生产道路工程由白宁做,共10万元资金,修两委会阵地工程由当时的村党支部书记刘光辽做,共20万元资金。他在乡政府干部刘某乙的办公室给刘光辽支付工程款时扣了2万元,自己用于日常生活开支。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解家沟镇宋家山村代理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修建村两委会活动室时,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具有社会危害性,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向司法机关坦白犯罪事实,并全额退缴赃款,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至清涧县人民检察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某某审 判 员  黄某某人民陪审员  王 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某a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