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赵乐林与侯中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赵乐林被执行人侯中伟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东民初字第3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为63600元,已经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的标的额为63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曰赓审判员  马忠雨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