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赵乐林与侯中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赵乐林被执行人侯中伟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东民初字第3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为63600元,已经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的标的额为63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曰赓审判员 马忠雨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