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于泽峰与李国良、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泽峰,李国良,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409号原告:于泽峰。委托代理人:于兰香。被告:李国良,深州市乔屯乡李官村。委托代理人:金小明,衡水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泽峰诉被告李国良、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泽峰撤回对被告李国良、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泽峰负担。审判员 刘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