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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翁浩与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浩,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626号原告翁浩,女,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代理人湛中志、李忠林,汨罗市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所在地长沙市城南路305号。负责人熊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进,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何浪,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浩诉被告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浩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翁浩承担。审 判 长  巢 烨人民陪审员  夏发祥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蓝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