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宋小平与徐建成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小平,徐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宋小平,女,汉族,1965年4月13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徐建成,男,汉族,1989年11月10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宋小平与徐建成析产纠纷一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城法民雁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小平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内容。本院依法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毛刺坪12号(旧房靠东)有住房两间交付于申请执行人宋小平。申请执行人宋小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自愿放弃农用车一辆及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900元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宋小平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2)城法民雁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英姿执行员 张光林执行员 田胜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雪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