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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厦门中田环保片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景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程梅萍、王中华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中田环保片材有限公司,上海景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程梅萍,王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厦门中田环保片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敬民,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景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梅萍,总经理。被执行人程梅萍,女,汉族。被执行人王中华,男,汉族。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中田环保片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上海景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程梅萍、王中华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王志鹏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英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