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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锁忠岐诉被告田世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锁忠岐,男,生于1964年1月4日,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田世虎,男,生于1989年10月20日,回族,农民,初中文化,系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金积镇富平街金福苑5231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锁忠岐诉被告田世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锁忠岐以其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锁忠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锁忠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锁忠岐负担。审判员  马卫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彩虹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三、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