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恢复字第0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白晓云与桑园、王开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晓云,桑园,王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恢复字第00097-3号申请执行人白晓云。被执行人桑园。被执行人王开林。申请执行人白晓云与被执行人桑园、王开林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7日作出的(2008)雁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晓云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雁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桑园在民生银行有开户,存款余额为24.34元。被执行人王开林在农业银行西安科技路支行有开户,存款余额为597.64元;在兴业银行西安经济开发区支行有开户,存款余额为53.88元。同时,本院也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交了对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询请求,经反馈尚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情况,经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但被执行人桑园名下有一套坐落于西安市碑林区更新街13号的房屋(权属证号:1150108011Ⅲ-2-1-5-20807)可供执行,本院遂于2014年7月18日通过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依法查封了该套房产。嗣后,本院经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陕西华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套房产依法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该套房产的市场价值总额为873660元。后陕西圣融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西安市中院的委托,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第一次、第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买受人魏跟华在第三次拍卖中以631500元竞买成功。2015年5月13日,陕西圣融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与魏跟华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魏跟华已缴纳了全部款项631500元,现该款项已全部转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另经本院查明,该套房产已向中信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做了抵押,抵押担保债权额度为46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桑园、王开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综上所述,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恢复字第000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