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卢嘉业与杜彩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嘉业,杜彩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保字第58号申请人卢嘉业。被申请人杜彩勤。申请人卢嘉业与被申请人杜彩勤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杜彩勤名下位于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幸福港湾二期一单元3××号房产(房产证号:桂百房权证第××号),并以相应车辆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卢嘉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杜彩勤名下位于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幸福港湾二期一单元3××号房产(房产证号:桂百房权证第××号)。以上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处分上述被查封财产。如需续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责任自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被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