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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蒋彬彬与彭斯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揭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彬彬,彭斯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揭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402号原告蒋彬彬,男,汉族。被告彭斯勇,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揭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东山区站前大道中段兴业大厦1楼。负责人谢开钧,该支公司经理。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蒋彬彬与被告彭斯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揭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因原告蒋彬彬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彬彬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阳东人民陪审员  余永富人民陪审员  孙中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唐庆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