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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申请执行乔冠丰、陈利娟、郭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乔冠丰,陈利娟,郭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78-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被执行人乔冠丰,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利娟,女,汉族。被执行人郭玲,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中证经字第3368号公证书、(2014)安中证执字第138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乔冠丰、陈利娟、郭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乔冠丰、陈利娟、郭玲在金融机构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安东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