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高仲明与天津市永有工贸有限公司、张亚东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仲明,天津市永有工贸有限公司,张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668号申请执行人高仲明。被执行人天津市永有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亚东。申请执行人高仲明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永有工贸有限公司、张亚东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武民二初字第73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需进一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6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