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韦忠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08-1号被执行人韦忠义,男,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的(2014)河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韦忠义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韦忠义的银行存款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四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宁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