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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韦忠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08-1号被执行人韦忠义,男,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的(2014)河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韦忠义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韦忠义的银行存款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四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宁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