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宝才与被告谭书燕、赵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才,谭书燕,赵鸿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805号原告陈宝才,男,汉族被告谭书燕,女,汉族被告赵鸿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才诉被告谭书燕、赵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谭书燕、赵鸿斌位于新乡市卫滨区中同大街姜庄小区8号楼1单元601室房产一套或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谭书燕、赵鸿斌位于新乡市卫滨区中同大街姜庄小区8号楼1单元601室房产一套或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时孟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