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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宝才与被告谭书燕、赵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才,谭书燕,赵鸿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805号原告陈宝才,男,汉族被告谭书燕,女,汉族被告赵鸿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才诉被告谭书燕、赵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谭书燕、赵鸿斌位于新乡市卫滨区中同大街姜庄小区8号楼1单元601室房产一套或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谭书燕、赵鸿斌位于新乡市卫滨区中同大街姜庄小区8号楼1单元601室房产一套或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时孟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