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执民字第23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傅继华与唐小清、安吉县递铺镇牛头山石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2360-2号申请执行人:傅继华。被执行人:唐小清。被执行人:安吉县递铺镇牛头山石矿。负责人:唐小清。申请执行人傅继华与被执行人唐小清、安吉县递铺镇牛头山石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湖安递商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傅继华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小清、安吉县递铺镇牛头山石矿支付案款911900元(含诉讼费119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傅继华尚有债权911900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唐小清、安吉县递铺镇牛头山石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民字第23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傅继华发现被执行人唐小清、安吉县递铺镇牛头山石矿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静怡代理审判员 康 刚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