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敖日格乐与陶古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日格乐,陶古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敖日格乐,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陶古斯,女,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敖日格乐诉陶古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陶古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一、二项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陶 万 辉审判员 王 立 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查 干 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