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胡厚疆与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厚疆,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623号原告:胡厚疆,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潘卫东,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姚广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禇岩龙,该公司312改造三期2标项目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崔峰,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厚疆诉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房冬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胡厚疆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胡厚疆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厚疆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厚疆负担。审判员 房冬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鲍伟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