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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初字第3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妙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妙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3118号原告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斌、王健。被告龚妙法。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妙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珠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