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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民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桂风与无锡市利瑞机械物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风,无锡市利瑞机械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民初字第00295号原告王桂风。被告无锡市利瑞机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恒源祥工业园区恒祥路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风诉被告无锡市利瑞机械物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王桂风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桂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王桂风负担。审判员  安震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志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