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茂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王宝山诉孙玉坤周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山,孙玉坤,周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茂民初字第196号原告王宝山,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双辽市那木乡跃进村。被告孙玉坤,男,53岁,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种羊场六分场。被告周淑梅,女,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王宝山与被告孙玉坤、周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宝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宝山撤回起诉。该案诉讼费免交。审 判 长  徐占义代理审判员  孙亚洲陪 审 员  张 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家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