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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赵先明与杨斌、黄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先明,杨斌,黄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312号原告:赵先明,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杨斌,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黄凯,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先明诉被告杨斌、黄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凯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黄凯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在斌审判员  胡李霞审判员  施 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琳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