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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师文友与被告师文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文友,师文明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481号原告师文友,农民。委托代理人史丽君,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师文花,农民。被告师文明,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彦峰,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师文友与被告师文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史丽君、师文花、被告师文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彦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师文友诉称,1984年原告全家以父亲师全喜为户主承包了瓦窑村13.64亩土地,1999年实行二轮承包,全家将户主的名字变更为原告的名字,继续延包了该土地。2014年4月北京铁路局北京供电大修段要征用原告承包土地中南台南部煤训湾的部分土地,并未征得原告同意,却和一个持有旧庄窝村村委会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承包合同书的被告师文明达成了占地补偿协议,并将土地补偿款15万元,给付了被告师文明。原告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次找到被告交涉未果。于是,原告将该情况反映到县委、县信访局。官厅镇政府对此事进行了了解,基本事实正如前述。镇政府根据事实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被告就是拒绝将本该属于原告的土地补偿款给付原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本应属于原告的占地补偿款15万元给付原告。被告师文明辩称,原告诉我返还其承包地征收补偿款不成立。原告所诉称的承包地也就是煤训湾的土地是铁路部门的土地,不是瓦窑村村民委员会的土地,更不是原告的承包地。铁路部门收回属于自己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就不存在征收更不存在征收补偿款的补偿。所争议土地是2006年2月我用村内小北台一块枣树地和二百余棵枣树与原告使用铁路部门的土地兑换的。2005年我找原告要求耕种原告煤训湾的土地,原告说你种去吧。2006年2月我听说有人要用村内的土地与原告煤训湾的土地兑换,我便找原告协商兑换土地,最终达成我用村内小北台一块枣树地和二百余株枣树兑换原告煤训湾的一块土地的口头协议。我当时提出签个兑换协议,原告称咱们哥俩还签什么协议,你就放心种地,我不会和你反悔的。从2006年开始,原告管理所兑换的枣树,耕种所兑换的土地至今八年之久。兑换后我开始耕种开荒并种植枣树至2014年春被铁路部门收回。在铁路部门收回该土地时铁路部门的工作人员向我出示了铁路部门的铁路征地图纸后我才得知,我所兑换的土地属铁路部门。但我要求铁路部门对我所种植的枣树进行补偿,最终我与铁路部门达成补偿枣树款十五万元的协议。因此,铁路部门给我十五万元人民币是对我种植枣树的补偿,与原告毫无关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供了北京铁路局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用以证明争议地块权属归北京铁路局。法庭就依法调取的占地协议及吴家海调查笔录进行了质证。经审理查明,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怀来县官厅镇瓦窑村村民师文友即原告,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瓦窑村土地共计13.64亩,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在填写承包合同时,将该承包户所承包的南台地3亩漏填,承包合同书上面积为10.64亩,而实际承包地面积应为13.64亩。后瓦窑村村委会与师文友重新补充了土地承包合同的相关证明内容,为证明该行为合法有效,官厅镇政府对合同补充证明内容进行了审核认定,中共怀来县委农村工作部出具了对本案所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法律说明。以上证据结合2014年7月18日,官厅镇政府出具的关于瓦窑村师文花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书,能够确认争议的煤训湾地块在原告师文友土地承包合同范围内。2006年原、被告口头协商,该地块由被告师文明耕种管理,师文明在该地块种植枣树至2014年。另查明,该诉争地块位于丰沙铁路线地界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属于北京铁路局,按铁路规定,铁路地界内闲置土地村民可耕种使用,如遇铁路需要,无偿退出。由于丰沙铁路是1951年修建,据今年代较长,1984年农村土地承包时,瓦窑村委会误将该块铁路用地承包给了师文友,并签定了土地承包合同。2014年4月,北京铁路局在丰沙上行线增设棚洞工程,需使用该诉争的地块,被告师文明要求赔偿。由于双方争议较大,铁路方委托铁路官厅养路车间主任吴家海从中做工作,后被告师文明与北京铁路方达成一致,师文明拿到了赔偿款15万元,而协议是由北京供电大修段与杜春治签定的名为丰沙线67KM新建棚洞工程占地协议,原因是铁路方出钱要正式发票,而被告师文明没法出具发票,吴家海就给想了个办法,让官厅镇旧庄窝村干部杜春治组建的铁路施工队给出具发票,因此,协议由铁路部门与杜春治签定,目的是解决问题。该协议明确了赔偿款是青苗补偿、占地、土地恢复、地方道路使用费用。原告师文友认为该补偿款应归自已,在与被告师文明协商不成后,于2014年7月31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15万土地补偿款。本院认为,诉争的“煤训湾”地块土地使用权虽然属北京铁路局,但该地块面积是原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一部分,北京铁路局土地及青苗补偿款15万元中的土地补偿款理应归原告师文友所得;被告师文明经营管理该地块多年,付出了一定的财力和精力,青苗补偿款应归被告师文明所得。鉴于15万元补偿款为协商的结果,并未分清土地补偿及青苗补偿各自多少,本院认为应各占一半份额为宜。被告师文明将15万元补偿款全部占为已有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师文明将所争议的土地及树木补偿款15万元中的7.5万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师文友。如果被告师文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玉成审判员  闫忠诚审判员  冯境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霞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