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吴腾飞职务侵占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87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在深圳市爱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自报),住深圳市龙华新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8日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志强,广东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陈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长宽公司)系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科苑路2号长城科技大厦14层。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鹏博士公司)于2012年2月收购了长宽公司的51%股权,成为长宽公司的控股公司。被告人吴某于2011年8月入职鹏博士公司,于2012年4月担任长宽公司部门经理,主要负责招揽客户使用长城宽带网络。2012年8月左右,吴某为了得到业务提成,私下制作了两份不同内容的《合同终止协议书(楼宇电信综合业务合作合同书)》和《长城宽带信息化楼宇建设及运营合作协议书》,并假冒签名,私刻了“深圳市港隆物业有限公司鸿隆世纪广场物业服务中心”和“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假公章,制作出假合同蒙骗了深圳市港隆物业有限公司鸿隆世纪广场物业服务中心和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并让在长宽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汪某不知情下将假合同拿到公司签名、盖章、备案。2013年2月4日,长宽公司以施工协调费的名义支付给汪思伊人民币35317.18元,汪某扣除个人提成后,通过银行ATM机存入的方式转给吴某27000元人民币。吴某随后于2012年8月29日办理离职手续,离开长宽公司。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吴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2015年5月21日,吴某家属将赃款人民币27000元退缴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刑事案件控告书,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材料,身份证复印件,长城宽带公司员工职位申请表,个人简历表,离职申请表,员工离职交接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工作证明,劳动合同,签约奖励发放清单,交通银行网上转账电子回执,合同终止协议书,长城宽带信息化楼宇建设及运营合作协议书,印章备案卡,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12年项目拓展、建设考核激励办法(暂行),工商银行收款通知凭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证人汪某、李某、刘某的证言,被害公司委托人魏巍的陈述,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及辩解,公(南)鉴(文检)字(2014)3897号鉴定书,公(南)鉴(文检)字(2014)3910号鉴定书,公(南)鉴(文检)字(2014)3883号鉴定书、公(南)鉴(文检)字(2014)3981号鉴定书等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公诉量建(2015)833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吴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辩称:1、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家属已经退还全部赃款;4、被告人系自首。综上,请求依法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在侦查阶段,被告人亲属主动退缴了有关赃款,有悔罪表现。综上,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7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被害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莘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淦德 关注公众号“”